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
对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2.术语和定义
2.1 重点排放单位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2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及相关技术规范编制的载明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设施、排放源、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等信息,并附有原始记录和台账等内容的报告。
2.3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重点排放单位为确保数据质量,对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的核算与报告作出的具体安排与规划,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排放设施基本信息、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确定和获取方式,以及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等。
2.4 核查
根据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
2.5 不符合项
核查发现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关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支撑材料等不符合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3.核查原则和依据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依据以下文件规定开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工作通知;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4.核查程序和要点
4.1 核查程序
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八个步骤,核查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
4.1.1 核查安排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核查任务、进度安排及所需资源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应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确保核查工作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机构不应开展以下活动:
-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碳排放配额计算、咨询或管理服务;
-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
-参与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的活动,或与从事碳咨询和交易的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监测、测量、报告和校准的咨询服务;
-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共享管理人员,或者在 3 年之内曾在彼此机构内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
-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 3 年之内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或碳交易的咨询服务等;
-宣称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询或培训服务,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的核查将更为简单、容易等。
4.1.2 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一个或多个核查技术工作组(以下简称技术工作组)开展如下工作:
-实施文件评审;
-完成《文件评审表》(见附件2),提出《现场核查清单》(见附件3)的现场核查要求;
-提出《不符合项清单》(见附件 4),交给重点排放单位整改,验证整改是否完成;
-出具《核查结论》;
-对未提交排放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保守性原则对其排放量及相关数据进行测算。
技术工作组的工作可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承担,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技术工作组至少由 2 名成员组成,其中 1 名为负责人,至少 1 名成员具备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技术工作组负责人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单位所在的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核查人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确定成员的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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